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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9、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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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