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特殊的纠纷,其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1)对象特殊。一般而言,群体性事件都是针对政府,特别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某些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自感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得到解决,个人又无力与政府对抗,于是便通过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谋求问题的解决;(2)事出有困,原因复杂。群众或者至少是不特定的多数群众之所以会走上以非正常的手段与政府对抗的道路,其原因是复杂的,也是事出有因,并非一味地无理取闹。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他的背后有深刻而复杂的原因,是某种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
(3)由于群众法制观念不强,加上群情激愤,往往采取如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示威、冲击国家机关等等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向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以谋求问题得到最终的解决;(4)由于存在“法不责众”的错误法制观念,群众的行为往往比较偏激,难以控制,容量失控;(4)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很大,如果处理不得当,很容易于造成不良后果。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律师有两种途径可以参与到事件的处理,一是有的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要委托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二是律师在得知信息后可以主动介入到事件的处理。律师参与到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有其自己的优势:(1)身份优势。律师是独立执业的市场中介服务人员,是以非官方的身份,参与事件的处理,其立场中立,角度客观,说话比一些政府官员更有说服力。特别是律师本身就直接来自于人民群众,比起某些政府官员更贴近群众,在群众中更具有亲和力。这也是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解决类似纠纷的好处所在。(2)专业优势.律师都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律师执业资 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往往能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并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群众可能对某些人特别是对政府的某些官员不服,但他们不能不服国家的法律,只要律师能客观公正地从法律的角度把问题讲清讲透,群众是能通情达理的.
目前我市正处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种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我市的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到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有一些深刻的教训,通过认真的总结,本人认为律师参与到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律师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工作服务,要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的稳定为已任.稳定压倒一切,越是改革开放越是需要稳定,律师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的稳定作出贡献,并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决不能因为自己工作上的失误而给党和政府增加麻烦,更不能给党和政府捅漏子,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作师,站在什么样的立场,持什么样的态度来处理问题格,都是至为重要的。态度决定一切,正确的立场和态度是正确处理问题的前提,也是律师如何处理此类事件的一切工作方法的出发点。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不排除人民内部矛盾的存在,但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在出现矛盾的时候,不能把群众利益与政府对立起来,使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激化,更不能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制造矛盾。作为律师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努力化解矛盾,既维要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在这个方面,我们有着深刻的教训。
二、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敢于为群众说话,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解决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
群众之所以要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是因为有问题得不到解决,不管其要求是否合理,总之他们心中有一把锁没能打开。此时,律师就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对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特别要强调的是,作为律师要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要真心实意、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事,要向政府反映民心民意,为群众说话,为群众鼓与呼。只有这样方能取得群众的信任。如湖南兴玩律师事务所龚云材律师在处理说陵县城三轮摩托车到县政府集体上访这一群体性事件时,先是对群众做说服教育工作,回答闹事群众的法律咨询,同时指出他们采用集体上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妨碍了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是错误的,并说服司机们将车开离县政府大院。随后,龚律师要三轮摩托车司机推选出十几名代表,带领他们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最终使过高的收费降了下来,事情得以妥善处理,再没有引起进一步的冲突。龚律师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坚持
真理,忠实于法律,为群众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问题得到了解决,群众也就当然不再闹事了.
三、要采用适当的方法。
律师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有针对性地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紧紧结合事件本身,就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说明,以案说法,现身说法。对于群众的合法合理要求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并教育群众要通助法的途径使问题合法地解决,并为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帮助;对于群众的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迎合,更不能支持群众与政府对抗,甚至煽动、组织群众动辄非法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示威、阻挠施工、冲击国家机关等。对于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律师应尽可能地进行调解做好协调工作,不能为了这到自己个人经济目的而鼓动群众进行行政诉讼。当然,行政诉讼本身也是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之一,但不是万不得己的时候,还是要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这样将更有利于问髓和彻底地、圆满地解决.
四、要格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正确处理与群众的关系,不能通过对事件的处理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要注意维护律师队伍的形象。
群众对律师的信任来自于律师的良好形象,目为在群众看来律师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表,是真理的代表,如果在群众眼中律师成了唯利是图的“讼棍”,群众又怎能听取律师的说服教育,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律师开展工作的基础便也不复存在了,律师的优势也就无从发挥。